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2024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已于近期陆续开展,今年的主题是“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如今,进口食品已渐渐融入百姓生活,商超里的进口食品种类丰富多样,成为居民食品消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们也关注到许多传统特色食品走出国门、飘香海外,让海外消费者在美食中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这些都离不开海关部门对进出口食品的保驾护航,今天,我们邀请到杭州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的副处长任捷和科长钱志校参与本次访谈活动,他们将就进出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欢迎!
任捷、钱志校: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任处,您好!进口食品的安全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作为监管部门,杭州海关针对进口食品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呢?
任捷:在进口方面。2024年以来,杭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持续推进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筑牢境外、口岸、境内三道防线,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我们严格审核进口食品的准入国家(地区),要求进口食品必须来自已在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加强口岸环节的把关力度,落实进口食品各项监管要求,按照总署计划实施对进口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今年前三季度,杭州海关对22批不合格进口食品实施退运和销毁,对56家进口商开展了进口和销售记录的检查,严格进口食品的全链条监管,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
主持人:前面提到了海关在口岸对查出的不合格食品予以退运或销毁,是所有检出的不合格情况都必须退运或销毁吗?作为消费者如何获取这方面的信息呢?
钱志校:在进口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的要求,进口食品由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格评定。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比如重金属、农残、食品添加剂超标,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比如标签等,可以经过技术整改的,在整改后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准予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海关检出不合格食品的信息由海关总署统一发布,具体内容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阅。
主持人:谢谢二位的讲解,让我们详细了解了进口环节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措施。另外,我听说今年杭州海关在助力食品出口上也取得了一些成效,是否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下?
任捷:近年来,我省的一些传统食品在深耕国内市场的同时,越来越多开始乘风出海,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品牌走向世界。今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支持丝绸、茶叶、黄酒、青瓷、木雕、中药材等历史经典产业塑造新辉煌”,为了助力浙江贸易强省建设,挖掘区域潜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服务我省传统食品扩大美誉度,提升国际竞争力,杭州海关聚焦部分传统食品企业工艺标准不稳定、目的国法规不了解、拓展市场能力弱等问题,将“支持特色农食产品提档升级”列为本年度的重点项目,组织开展了“老字号开拓大市场”专项行动。通过摸底服务对象、专家伴随指导、开展风险评估等措施,推行“一国一策”“一品一策”“一企一策”定制化监管服务。上个月,我们还联合省贸促会、省国际商会等部门,组织全省50余家“老字号”食品企业及优秀传统出口食品企业近80余名代表举办了专题政策宣讲会,宣讲主要贸易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及对外推荐、出口合规与案例分析等出口食品企业关心关注的内容,助力我省传统优质食品出口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在各相关部门的助力服务下,在各企业的自身努力下,今年我省传统优质食品出口形势喜人。绍兴“花雕醉”熟醉汁、绍兴小笼包、浦江南乳汁、湖州腐乳、台州糯米年糕等顺利完成出口“首秀”。不少食品扩大了出口“朋友圈”,如绍兴“女儿红”黄酒首次开拓拉美市场,衢州红糖馒头首次出口美国,湖州桂花酒酿米糕首次出口加拿大、新加坡等,温州“余家粉干”首次出口拉美市场。这些“老字号”在奋力开拓国际大市场,丰富国际友人餐桌,慰藉海外浙江华侨思乡之情的同时,也在积极传播浙江文化。
主持人:感谢任处长的介绍。今年杭州海关在助力出口方面确实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希望在海关部门的努力下,我们可以放心享受国外美食的同时,也能让外国友人更多的享受到中国的美食。下面进入网友互动环节,让我们来看一下各位网友们有哪些问题吧。
网友1:您好!关于进口食品想咨询下,因为我经常购买一些进口的啤酒,发现啤酒的标签有的是粘贴在英文原标上的,有的是直接印制的中文,请问这两种标签都是进口食品的标签么?
任捷:对大部分的食品来说,这种情况是可以接受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进口啤酒的中文标签可以直接印制在包装上,也可以通过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识。分辨进口食品和国产食品主要是通过中文标签上所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而不是看中文标签的粘贴方式。但需要说明的是,有部分食品是不可以通过重新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进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生产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比如婴幼儿配方奶粉、运动营养食品等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网友2:您好,我是一家食品进口商,想进口一款给婴幼儿食用的预包装果泥,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类别是水果制品还是婴幼儿辅食?
钱志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供婴幼儿食用的果泥应归入《GB 1077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范畴,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七条,特殊膳食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另外,还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进口婴幼儿果泥须遵循该项规定。
网友3:您好!我是一家葡萄酒进口商,最近在整理公司台账,想问下有关销售记录具体要求哪些内容?对于保存期限有规定吗?
钱志校: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以及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要求,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网友4:您好!我关注到海关总署今年有发布过跨境电商的风险提示,想了解一下,跨境电商的进口食品与我在超市里买到的进口食品有什么不同吗?海关实施监管吗?
任捷:确实,跨境电商渠道极大丰富了我们对于进口食品的选择,但在选购时,我们更需要擦亮眼睛。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的要求,跨境电商进口食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跨境电商渠道可以理解成直接从境外采购,所购食品可能无中文标签,商品质量标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需要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同时,跨境电商企业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提醒告知,可关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是否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在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海关对一般贸易的进口食品实施的是多项组合的合格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在发现质量安全风险时,海关会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包括下架、召回、披露商品信息等,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
网友5:您好!我是一名新晋宝妈,想从线上给宝宝选一款进口的奶粉,请问有什么需要特别关注的么?
钱志校:前面提到,线上购买的进口食品主要有2种渠道。一种是与线下商超一样,是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如果购买的是一般贸易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首先看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其次是必须是原包装进口,我国不允许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境内分装。三是关注产品配方是否已经国务院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包装上要印制配方注册编号。最后,可以向经销商索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对相关信息,保质期截止日不足三个月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也不允许进口。第二种渠道是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在购买时请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是否购买。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符合原产地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不同国家的婴幼儿奶粉标准都是根据本国婴幼儿的饮食习惯、膳食营养水平等因素“量身定做”的,如果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婴幼儿奶粉,还需要先了解奶粉的营养成分与我国标准的差异,在日常饮食中适当进行额外的补充和调整。
网友6:我们是一家禽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最近打算开拓海外业务,目前我们已经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想了解下向我们提供禽肉原料的养殖场是否也要备案。另外,出口的产品应当符合什么标准?
钱志校:出口禽肉食品加工用动物应来自经海关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场住所地海关对申请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网友7:您好!我是一家出口食品贸易公司,借助今天访谈的机会,想咨询下出口食品是否必须在属地检验?在浙江如何开展市场采购出口食品?
任捷:属地检验的要求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但该条同时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明确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可以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杭州海关是海关总署批复的可以实施市场采购预包装食品出口的试点地区之一。目前,企业可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无需限定在产品的原产地。需要注意的是,市场采购预包装食品出口采取清单管理,出口食品必须满足“出口产品、出口目的国家(地区)及出口企业3份正面清单的要求。
网友8:您好!我是从事燕窝贸易的企业,请问哪些国家的燕窝可以进口呢?
钱志校:我国对进口的毛燕、食用燕窝实施准入管理。当前,马来西亚的毛燕、食用燕窝,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的食用燕窝可以进口。您可以在进口前,登录海关总署网站进行查询实时准入情况,查询路径为:登录海关总署食品安全局首页 > 信息服务 > 产品监管重要信息 > 陆生动物源性食品 >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燕窝产品名单。
网友9:我进口的一款葡萄酒,最近这款产品取得了境外一个有机认证机构的有机认证,境外生产企业想要在外文原标上加上有机认证的标志,这是否符合我国要求?
任捷:若该款产品未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那么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不得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若想标注有机产品,可由该产品的进口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向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在取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按规定予以标识。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原因,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对于进口食品监管政策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有关政策解读。感谢任处长、钱科长做客在线访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