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违字〔2026〕46号
当事人:福建跨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以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3375387464。
联系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1#10(自贸试验区)。
平潭海关于2024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发现,当事人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当事人经营保税物流账册中洗发乳等商品短少6397件,价值人民币538925.93元,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84174.11元;盈余50件,价值人民币2806.31元。
二、当事人进口润喉糖、肌酸粉等八项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价值人民币134998138.04元,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3609139.44元。
以上行为有保税物流账册、税款核定证明书、归类认定材料、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国家税款征收以及经营海关监管货物数量短少、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违规行为。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对当事人进口肌酸粉等八项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罚款30.8万元。
对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数量短少、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从轻罚款2.8万元。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罚款人民币33.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