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违字〔2026〕43号
当事人:平潭艾瑞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XN8MC6E。
联系地址:福建省平潭县金井镇如意东路2号平潭跨境电商园综合楼520室。
2025年9月9日,当事人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1单跨境电商直购出口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50890141),申报为无品牌无型号玩具,实际货物中包含未申报的12件二胡。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认定12件二胡均属于蛇目蟒科缅甸蟒皮制品,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涉案货物出口应提交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2件货物的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上述货物共计价值3168元。
上述事实有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查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随附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报跨境电商直购出口二胡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