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关缉违字〔2026〕3号
当事人:南平建阳区鑫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文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5025W63,地址: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29号(建阳站前步行街1幢313办公)。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日、2024年11月2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 申 报 出 口 2 票 货 物 , 报 关 单 号 分 别 为:223120240003167238、223120240004614063。
1、报关单号223120240003167238项下,申报日期为2024年8月14日。该票报关单项下货物氟化氢铵申报贸易国(地区)为马来西亚,实际贸易国(地区)是伊朗。涉及货物价值共计1452483.73元;
2、报关单号223120240004614063项下,申报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该票报关单项下货物溴化锂溶液申报贸易(地区)为土耳其,实际贸易国(地区)是伊朗;申报运抵国(地区)为阿联酋,实际运抵国(地区)为伊朗。涉及货物价值共计238530.52元。
以上共涉及报关单2票,总计货物价值为1691014.25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工厂购销合同、发票、提单、保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延平支行(地址: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