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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海关关于厦门航欢海运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关缉违字〔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5-27 09:20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关缉违字〔2026〕2号

  当事人:厦门航欢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YA27T32,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257号509室之三。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2月25日,莆田海关运输工具监管科根据日照海关岚山办事处的线索,在莆田口岸石门澳码头对在码头卸载内贸煤的“航欢66”船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该船舶在海关H2018运输工具管理水空(2021)系统中备案经营性质为进出境运输,现改营境内运输,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经调查,“航欢66”船的前身船名为“山狼”(英文名为Sam Wolf),是利比里亚的山狼航运有限公司属下的一条船,该船舶原为境外籍船舶,2017年曾在青岛海关办理外轮进出境备案手续,后因山狼航运公司破产,该船被天津海事法院扣押并拍卖,当事人于2021年通过司法拍卖程序竟拍到该船舶,后申请变更了该船舶的船籍(变更为中国籍)、船名(变更为“航欢66”),同时也在厦门海事部门办理了国内运输营业运输证,开展国内运输业务。“航欢66”船被查获后,当事人于2026年3月31日向青岛海关申请撤销原船舶外轮进出境的备案,现已撤销完毕。“航欢66”船舶的前身在海关备案性质为进出境运输,当事人应知必须先要向海关申请撤销船舶的进出境的性质,才能改营境内运输,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改营境内运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核查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船舶系统备案信息截图、查问笔录、关于申请撤销船舶原外轮备案信息的情况说明、申报船舶备案撤销的工作流程截图、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航次租船合同、发票、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天津海事法院拍卖材料、“SAM WOLF”船进口海关材料、“航欢66”船所有权登记证书、“航欢66”船国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动态记录表、供油凭证、供油发票、情况说明、撤销船舶备案申请系统截图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印)

  2026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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