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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海关关于宁德市德蓝进出口有限公司违规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关缉不罚字〔2026〕001号)

发布时间:2026-05-14 11:20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不罚字〔2026〕001号

  当事人:宁德市德蓝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MACRWWWQ1N,法定代表人:黄荣祥,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1号东城水岸3幢1梯801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350120250015604816,申报出口六味地黄浓缩丸、藿香正气丸等26项货物。经查验发现,该票货物中第19项货物坤宝丸:申报数量300盒,申报总价810美元,配料中有龟甲、石斛成分。

  乌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Ⅲ,石斛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出口乌龟、石斛及其制品需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当事人无法提供《允许出口证明书》。

  以上行为有350120250015604816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查验现场照片、查问笔录、发票、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印)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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