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关缉违字〔2026〕4号
当事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钦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38096369,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漳湖路66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通过一般贸易的方式,于2025年7月26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铜背板和一票铝靶材(旧)带铜背板,报关单号分别为351320251135004988和351320251135004989;于2025年7月2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铝靶材(旧)带铜背板,报关单号分别为351320251135005085和351320251135005086。上述四票涉案货物申报总价为117600美元,被命中目的地查验。当事人在实施查验前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集装箱卸货。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进口报关单证材料,查问笔录,微信通联记录,入库单,装卸货照片,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海关监管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四目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50号;缴款账号:9095640018535000)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