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长乐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航关知字〔2026〕001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拓逢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企业编码:91350182MADWFBF15F
法定代表人:匡易农
住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万新路209号1楼111室
当事人于 2025年6月20日以跨境直购出口(9610)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衣服一批,提运单单号:95911422526、95911422552、95911422530,目的地:法国。2025年6月20日,经福州长乐机场海关实货查验,发现衣服745件涉嫌侵犯NIKE标识(备案号T2018-69375)、衣服545件涉嫌侵犯Adidas标识(备案号T2024-161973)、衣服152件涉嫌侵犯Puma标识(备案号T2021-108128)、衣服96件涉嫌侵犯飞人乔丹标识(备案号T2023-146429)。共计1538件,价值人民币134728元。经上述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各品牌商品海关备案号见下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
品牌 | 海关备案号 |
NIKE | T2018-69375 |
Adidas | T2024-161973 |
Puma | T2021-108128 |
飞人乔丹 | T2023-146429 |
经调查,当事人申报出口的1538件衣服使用的“耐克钩图形”、“adidas及图形”、“ 美洲狮图形”、“ 飞人乔丹图形”、等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且事先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该批货物出口清单单证、相关权利人提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长乐机场海关扣留决定书》(福航关知字〔2025〕03号)及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等为证。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5月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一批,2025年10月我关给予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办,主动提交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表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海关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在此前一年内实施过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应给予从重处罚。同时,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动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综上,鉴于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个不同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五条,按照一般情节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0210元(罚款缴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滨海新城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