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海关印发了《福州海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有效防范化解福州海关重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保护福州海关职责范围内的口岸安全与海关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海关正常工作秩序,更好履行海关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福州海关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福州海关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福州海关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福州海关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州海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福州海关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影响福州海关全局或局部工作,威胁口岸安全、海关人员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并严重影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设施和设备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等,并严重影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农产品安全事故、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影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冲击海关机关、作业现场、监管区域,进出境通道、海关卡口严重拥堵,暴力干扰海关人员正常执法,群体性聚集、聚众闹事、非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的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福州海关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福州海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应急预案体系
福州海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福州海关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福州海关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单元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福州海关层面指挥体制
福州海关设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福州海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由分管的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专项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福州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安排部署,强化与相关直属海关单位的协同联动,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福州海关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简明实用”原则,持续加强福州海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不断补充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卫生检疫处负责进出境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动植物检疫处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出口食品安全和商品检验处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口岸监管处负责海关监管作业现场突发事件、口岸监管环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缉私局负责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科技处负责海关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台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2 隶属海关单位层面指挥体制
隶属海关单位应当设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各类突发事件的负责层级及管理职责,细化应对措施及处置程序,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应急管理的积极性,平时组团服务,应急时就地入列。各隶属海关单位要加强与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的联系配合,强化与相关海关单位的协同联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企事业单位层面指挥体制
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
2.4 专家组
福州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依托现有业务领域专家库组建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海关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关区内统筹调配使用。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部门单位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应当突出海关防范重点,紧盯基层末梢,强化对重点口岸、重点场所、重点岗位等风险排查和安全评估,坚持底线思维,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对措施。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完善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口岸及周边交通运输状况、进出境人员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等综合监测,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福州海关及隶属海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结合福州海关实际,做好预警信息发出和传播、预警措施响应和终止等工作。按照福州海关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由福州海关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
(1)预警信息发出。福州海关及隶属海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确定的预警级别,发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出单位、发出时间等。
(2)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各类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特殊时段,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预警信息的传播方式及途径应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出后,按照要求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按照要求采取暂停作业、错峰上下班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规范和加强福州海关信息报送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海关单位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海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上级海关单位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必要时,报告相关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事发地海关单位统筹调配本单位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必要时,提出支援需求。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做到内容准确、要素齐全、表述清晰。鼓励围绕安全生产、防台防汛等工作同辖区重点企业建立信息联系机制,确保如企业发生涉海关业务的生产安全事故、监管货物受灾受损等情况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核实。
(2)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逐级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3)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2 响应分级
福州海关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由福州海关相关部门单位在专项、部门等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一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提出启动建议,报福州海关党委或者福州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提出启动建议,报福州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提出启动建议,报福州海关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必要时,福州海关党委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海关总署、地方启动应急响应涉及福州海关职责范围或需要福州海关参与处置的,按照海关总署、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安排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福州海关突发事件经研判需要海关总署、地方启动应急响应的,按照海关总署、地方相关预案要求提出启动建议。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3 指挥协调
福州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和业务条线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由福州海关党委或福州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由福州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由福州海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隶属海关单位或福州海关相关部门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涉及跨直属关区的,福州海关联合其他直属海关共同应对,或根据海关总署的安排部署开展应对工作。跨隶属关区的,由隶属海关单位联合应对,或者由福州海关统一指挥应对。超出本级海关单位应对能力的,报请上一级海关单位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必要时,报请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支持。
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3.3.4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基层单元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要福州海关层面应对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2)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相关应急资源等;
(3)研究决定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海关总署决策;
(4)及时向海关总署、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相关规定,经审批可以对外发布新闻,开展舆论监测和引导,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海关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福州海关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福州海关成立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对事件开展调查、总结和复盘,督促整改,必要时向海关总署、地方党委和政府作出报告。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福州海关牵头处置的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事件开展调查、总结和复盘。相关突发事件由海关总署、地方党委和政府组织调查评估的,福州海关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福州海关每年组织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 恢复重建
各部门单位可以在处置过程中或应急结束后,对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或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物资损耗,向上级海关单位提出申请,开展恢复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领域、本单位应急力量建设。
(2)各部门单位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开展针对性训练演练。
4.2 财力支持
(1)各部门单位应当将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统筹保障,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各部门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海关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4.3 物资保障
财务保障部门牵头构建福州海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管理、调配,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4.4 车辆和电力保障
后勤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车辆保障和极端条件下的应急电力保障。
4.5 通关保障
福州海关应当保障紧急情况下进出境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口岸运输安全快速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畅通口岸应急绿色通道,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4.6 科技支撑
(1)科技部门牵头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做好极端条件下的应急通信保障。
(2)依托海关总署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健全福州海关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大数据支撑、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福州海关持续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福州海关办公室组织编制福州海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隶属海关组织编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及风险点编制基层单元应急预案。不同层级预案编制修订应当结合本层级应急处置需求有所侧重。
5.2 预案衔接
福州海关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5.3 预案演练
福州海关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预案对演练有明确要求的,根据要求组织演练;未明确要求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单元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因地制宜完善应急演练场所,抓实抓细培训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5 宣传与培训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针对本部门单位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福州海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