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关缉违字〔2025〕5号
当事人:福建省优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思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38172304,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街92号中福广场17-18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票货物,其中4票报关单货物出口需向海关申请出境检验检疫,报关单号分别为:370820240000544863、531620240162560837、531620240162852167、370820240000544863。
1、报关单号370820240000544863,申报日期为2024年9月2日。报关单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福建省光泽县鲲鹏工艺品厂,报检海关为南平海关。经查,其中806件木沙池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不符,涉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6244.2元;
2、报关单号531620240162560837,申报日期为2024年9月26日。报关单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南平市禾一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报检海关为南平海关。经查,其中575件床头柜、30件咖啡桌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不符,涉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5142.5元;
3、报关单号531620240162852167,申报日期为2024年10月26日。报关单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福建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报检海关为南平海关。经查,其中120件电视柜、30件咖啡桌、477件床头柜实际生产企业为与申报不符,涉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7791.6元;
4、报关单号370820240000544863,申报日期为2024年10月31日。报关单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福建省光泽县鲲鹏工艺品厂,报检海关为南平海关。经查,其中490件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不符,涉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1404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企业成交确认书、装箱单、工厂购销合同、发票、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上述4票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向海关提供的电子底账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银行延平支行(延平区马坑路7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