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关缉违字〔2024〕10号
当事人:福州金青韵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鑫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640581650,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花园1号楼 1401单元。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8票货物,其中竹面包箱、竹砧板、竹托盘等22种货物出口需向海关申请出境检验检疫。存在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及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具体情况如 下:
(一)电子底账生产企业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1.报关单号350820220082536576项下货物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邵武市春三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其中竹面包箱、竹纸巾架、竹茶叶盒、650千克竹托盘实际生产企业为尤溪县兴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竹刀架、630千克竹托盘、竹餐盘实际生产企业为屏南县宝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竹砧板、竹锅垫实际生产企业为浙江利众竹木有限公司,竹胡椒罐实际生产企业为将乐县华鑫木制品有限公司;
2.报关单号350120220012620441项下货物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南平市顺辉竹业有限公司,其中372千克一次性竹筷实际生产企业为浙江利众竹木有限公司;
3.报关单号350120220012621147项下货物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邵武市春三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其中非一次性竹筷实际生产企业为浙江利众竹木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李氏竹制品厂、南平市建阳区永昌工艺品有限公司以及福建省仙游县雅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竹丸棒实际生产企业为南平市建阳区李氏竹制品厂,竹签实际生产企业为舒城县精诚竹木工艺品厂和南平市建阳区翔龙竹木工艺品厂,木夹实际生产企业为浙江省磐安县中天衣夹工贸有限公司,木叉、木匙实际生产企业为福建省仙游县东风竹制厂,木托盘实际生产企业为福建宁化县联创精工竹木艺品有限公司,木餐盘实际生产企业为福建省仙游县建华工艺品有限公司;
4.报关单号350120230013501428项下货物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邵武市春三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其中竹蒜钵、竹调味罐实际生产企业是将乐县华鑫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5.报关单号350120230013504234项下货物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邵武市春三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其中竹蒸笼实际生产企业是宁德市蕉城区宏信竹木工艺厂,一次性竹筷实际生产企业是南平市顺辉竹业有限公司;
6.报关单号350120230013535562项下货物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南平市顺辉竹业有限公司,其中784千克一次性竹筷实际生产企业是浙江利众竹木有限公司;
7.报关单号350120230013596149项下货物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邵武市春三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其中竹砧板实际生产企业是浙江利众竹木有限公司,竹刀架实际生产企业是屏南县宝鑫工艺品有限公司;
8.报关单号350120230013615149项下货物电子底账申报 生产企业是邵武市春三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其中竹砧板实际生产企业是浙江利众竹木有限公司,竹托盘、竹餐具盒实际生产企业是屏南县宝鑫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上共涉及报关单8票,总计货物价值为865827.52元人民币。
(二)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1.报关单号350820220082536576申报境内货源地为三明,其中竹砧板、竹锅垫实际境内货源地是温州,竹刀架、630千克竹托盘实际境内货源地是宁德,竹铲、竹勺实际境内货源地是南平;
2.报关单号350120220012620441申报境内货源地为南平,其中372千克一次性竹筷实际境内货源地是温州;
3.报关单号350120220012621147申报境内货源地为温州,其中4612.5千克非一次性竹筷、竹丸棒、270千克竹签、竹铲、竹勺实际境内货源地是南平,266千克非一次性竹筷、木叉、木匙、木餐盘实际境内货源地是莆田,36千克竹签实际境内货源地是六安,木夹实际境内货源地是金华,木托盘实际境内货源地是三明;
4.报关单号350120230013501428申报境内货源地为南平,竹蒜钵、竹调味罐实际境内货源地是三明;
5.报关单号350120230013504234申报境内货源地为南平,其中竹蒸笼实际境内货源地是宁德;
6.报关单号350120230013535562申报境内货源地为南平,其中784千克一次性竹筷实际境内货源地是温州;
7.报关单号350120230013596149申报境内货源地为南平,其中竹砧板实际境内货源地是温州,竹刀架实际境内货源地是宁德;
8.报关单号350120230013615149,申报境内货源地为温州,其中竹勺实际境内货源地是南平,竹托盘实际境内货源地是宁德;以上共涉及报关单8票,总计货物价值 789622.20万元人民币。对上述违规行为,据当事人称主要原因是公司操作人员为了方便出口报关,将订单中原有几家工厂的货集中到一家申报,统一发送给报检公司,造成报关单电子底账生产企业申报不实、报关单境内货源地与部分商品实际货源地不符。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装货单、工厂购销合同、发票、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海关统计准确性,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对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的处理。当事人出口竹面包箱、竹砧板、竹托盘等货物,电子底账生产企业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对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的处理。当事人出口竹面包箱、竹砧板、竹托盘等货物,申报境内货源地与部分商品实际货源地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国银行南平延平支行(帐号:0940785350000)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