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关缉违字〔2024〕9号
当事人:涛扬(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BU7BWKXX。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B1座2501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4月18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木菜板、竹餐架、竹餐盒等竹木制品,报关单分别为: 350120240014534883、3501320240134504123、3501202400145010124,具体情形如下:
1、报关单号为350120240014534883,商品名称为木菜板、竹餐架、竹餐盒。实际生产竹餐架、竹餐盒订单的工厂为福建省顺昌县升升木业有限公司,生产木菜板订单的工厂为福建省邵武市君华竹业有限公司,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申报的生产单位为福建省邵武市君华竹业有限公司。
2、报关单号为3501320240134504123,商品名称为木菜板、竹餐架、竹餐盒。当事人实际生产竹餐架订单的工厂福建元丰竹木有限公司,生产木菜板订单的工厂为福建省奥农竹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竹餐盒订单的工厂为南平市森晖竹木有限公司,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报的生产单位为福建省邵武市君华竹业有限公司。
3、报关单号为350120240014510124,商品名称为木菜板、木盘、木餐垫、竹餐架。该票货物商品木菜板共出口6684个,其中有5150个实际生产工厂为福建省邵武市君华竹业有限公司,另外1534个实际生产工厂为福建省奥农竹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木盘、木餐垫订单的工厂为福建省邵武市君华竹业有限公司,生产竹餐架订单的工厂为南平市森晖竹木有限公司,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申报的生产单位为福建省奥农竹业开发有限公司。
经计核,上述报关单3票共涉及5种商品,数量10914个,货物价值共计25.337612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装货单、工厂购销合同、发票、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延平区马坑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