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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福州海关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激励惩戒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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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企业管理类
【文  号】 公告〔2018〕第8号 【发文机关】 福州海关
【发布日期】 2018-12-05 【生效日期】 2018-12-05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安全和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23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福州海关首批激励惩戒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激励惩戒对象

  激励对象为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惩戒对象为经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

  二、激励惩戒措施

  (一)一般认证企业激励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2.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0%以下;

  4.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除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5.优先办理预约通关申请;

  6.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7.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无需提供担保;

  8.可以以转关方式出口非重点敏感商品。

  (二)高级认证企业激励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联合激励措施外,还适用下列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2.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

  4.除海关总署规定情形以外,原则上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最低布控率;

  5.对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予以优先办理检疫审批,审批时限压缩50%以上;

  6.海关业务现场设立高级认证企业专门办理窗口,优先办理通关手续,解答通关疑难;

  7.对需要检验检疫实验室实施检测的进口商品,海关可接收企业提交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的检测报告;进口时,海关核查货证相符,抽样送检,货物先放行,实施事后监管;

  8.在申请进口3C免办时,予以优先审批办理,实施“一次确认、长期有效,一次审批、多次放行,直通放行、诚信监管”的便利化管理措施;

  9.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10.优先办理价格、归类预裁定;

  11.可以向海关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经核准出口商”可根据中瑞、中冰等自贸协定相关条款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无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

  12.优先办理海关统计咨询;

  13.优先适用电子账册“三自一核”等自贸创新海关监管措施;

  14.减少稽查、核查频次;

  15.每年组织开展面向高级认证企业的专项政策宣讲;

  16.优先开展信用辅导;

  17.优先参加海关实施的改革试点;

  18.可以向海关申请自主定制适合本企业发展的检验检疫便利措施组合;

  19.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食品、化妆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20.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21.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三)失信企业惩戒措施

  1.提高查验比例,布控率保持100%,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2.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

  3.进一步严格进口3C免办审批,实施100%口岸入境验证核查,3C免办产品至少每半年安排一次后续监管;

  4.不予享受现行口岸通关的便利化措施;

  5.不予预约加班;

  6.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7.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8.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9.不适用同业联合担保;

  10.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11.不实施单耗自核方式监管模式;

  12.提高稽查、核查频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公告下载链接:

  福州海关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激励惩戒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福州海关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激励惩戒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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