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2.7 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担保

发布时间:2018-01-11 15:15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2. 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

子项
2.7 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担保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相当,但不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处分担保财产、权利的。
2.对不符合担保规定的,违法办理有关手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3.对符合担保规定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的。
4.与海关事务担保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办理流程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