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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

发布时间:2018-01-11 15:22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1. 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相当,但不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处分担保财产、权利的。
2.对不符合担保规定的,违法办理有关手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3.对符合担保规定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的。
4.与海关事务担保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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