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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查问违法嫌疑人

发布时间:2018-01-09 10:41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4. 案件查办中的检查权

子项
4.1 查问违法嫌疑人

设定依据
【法律】br>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br>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br>(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查问应当个别进行,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查问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要求、通知其到海关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
3.依法制作查问笔录。
4.查问不满18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的,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5.查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6.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陈述。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违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的。
2.违法检查、封存或者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或者违法解除封存、扣留等措施的。
3.违反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管,或者违反规定审核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报关单、申报单及随附单证。
4.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被冒提、骗提或者调换。
5.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6.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7.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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