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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阅、复制

发布时间:2018-01-09 10:44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1. 查阅、复制权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
2.在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办理通关手续、进行稽查、保税核查以及案件调查时,可以对相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违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的。
2.违法检查、封存或者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或者违法解除封存、扣留等措施的。
3.违反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管,或者违反规定审核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报关单、申报单及随附单证。
4.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被冒提、骗提或者调换。
5.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6.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7.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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