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查验涉案货物、物品
发布时间:2018-01-09 10:38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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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4. 案件查办中的检查权
子项4.4 查验涉案货物、物品
设定依据【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履责方式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
2.制作检查记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违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的。
2.违法检查、封存或者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或者违法解除封存、扣留等措施的。
3.违反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管,或者违反规定审核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报关单、申报单及随附单证。
4.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被冒提、骗提或者调换。
5.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6.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7.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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