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2. 询问权

发布时间:2018-01-09 10:43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2. 询问权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二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在产生合理疑问时有权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
2.制作询问笔录。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违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的。
2.违法检查、封存或者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或者违法解除封存、扣留等措施的。
3.违反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管,或者违反规定审核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报关单、申报单及随附单证。
4.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被冒提、骗提或者调换。
5.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6.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7.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