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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流动证明的签发

发布时间:2018-01-09 09:22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4. 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流动证明的签发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收申请人提出的签发流动证明的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2.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流动证明。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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