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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信用管理

发布时间:2018-01-09 09:23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3. 企业信用管理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70号)
第九条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认证企业:接受企业申请后,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对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
2.一般信用企业: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对符合一般信用企业条件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3.失信企业: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对符合失信企业条件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适用不同等级的企业,适用相应的差别化管理措施。
2.对企业信用等级予以公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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