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价格预审核
发布时间:2018-01-09 09:26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分享:
权责事项1. 预确定
子项1.3 价格预审核
设定依据【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198号、218号修改)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且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履责方式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申请人提交的价格预审核申请。
2.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的,出具《价格预审核决定书》;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通知企业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