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原产地预确定
发布时间:2018-01-09 09:27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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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1. 预确定
子项1.2 原产地预确定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需的资料。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
履责方式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原产地预确定申请。
2.自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0天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制发《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决定书》。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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