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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

发布时间:2018-01-09 09:20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6.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

设定依据
【国际协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
第3.16条 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一、缔约一方可在本协定项下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允许经核准出口商出具原产地声明。出口方依照国内法核准并管理该方的经核准出口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第三十八条 经核准出口商
一、出口方应对可填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核发唯一的授权号码,该号码应在原产地声明上予以标准。出口方应对该号码的使用实施严密管控。
【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声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由冰岛的经核准出口商填具,并载有冰岛通知中国海关的该企业所使用的印章; (二)标注填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原产于瑞士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且同时提交下列单证:(一)由瑞士关境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瑞士经核准出口商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包含瑞士经核准出口商的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直属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书面承诺书汇总至海关总署。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海关对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企业进行监管,其海关管理类别发生降级或者经海关核查该企业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不实情节严重的,该企业不再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备注
该事项由海关总署作出决定,详见《海关总署权责清单》“3.8经核准出口商”认定”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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