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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商品预归类

发布时间:2018-01-09 09:28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1. 预确定

子项
1.1 商品预归类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商品预归类申请。
2.归类事项属于有明确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制发《预归类决定书》;没有明确规定的,海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3.《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制发《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该《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海关应当制发《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预归类决定书》。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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