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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暂时进出境货物税款的征收

发布时间:2018-01-08 10:17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3.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子项
3.3 暂时进出境货物税款的征收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588号、645号、666号修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所列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2.审核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税率、汇率等税收征管要素。
3.根据暂时进出境货物种类的不同,计征税款,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
4.有特定情形并经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允许其延期缴纳税款。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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