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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的征收

发布时间:2018-01-08 10:14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3.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子项
3.6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的征收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审核确认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2.按照规定的限值、税率等,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3.审核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其他涉税申报要素。
4.计征税款,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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