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退运货物税款的征收
发布时间:2018-01-08 10:15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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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3.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子项3.5 退运货物税款的征收
设定依据【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588号、645号、666号修改)
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履责方式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审核货物复运进出境的原因、状态、时限等。
2.对不符合不予征税的退运进出口货物情形的,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税率、汇率等税收征管要素。
3.计征应征税款,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
4.有特定情形并经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允许其延期缴纳税款。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