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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进出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税款的征收

发布时间:2018-01-08 10:20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2. 保税货物税款的征收

子项
2.2 进出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税款的征收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根据进出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的申报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2.根据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相关规定,结合进出区、进出场所的保税货物状态审核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税率、汇率等税收征管要素。
3.计征应征税款,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
4.有特定情形并经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允许其延期缴纳税款。
二、与其他部门职责衔接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包括补缴税款)。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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