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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租赁进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发布时间:2018-01-08 10:18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3.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子项
3.2 租赁进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设定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588号、645号、666号修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二十三条 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2.审核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税率、汇率等税收征管要素。
3.根据租赁进口货物一次性支付租金、分期支付租金、留购等不同情况计征应征税款,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
4.有特定情形并经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允许其延期缴纳税款。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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