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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税款的征收

发布时间:2018-01-08 10:16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3.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子项
3.4 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税款的征收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588号、645号、666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审核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税率、汇率等税收征管要素。
2.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分别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3.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4.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
5.有特定情形并经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允许其延期缴纳税款。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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