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
发布时间:2018-01-08 10:21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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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2. 保税货物税款的征收
子项2.1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
设定依据【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履责方式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企业内销申请,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属于限制进口货物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件。
2.根据加工贸易货物形态的不同(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制成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审核确定其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税率、汇率等税收征管要素。
3.计征应征税款,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
4.有特定情形并经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允许其延期缴纳税款。
二、与其他部门职责衔接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包括补缴税款)。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