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1.2 延期缴纳税款

发布时间:2018-01-08 10:22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1. 一般进出口货物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

子项
1.2 延期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588号、645号、666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审核纳税义务人提出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理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况。
2.接受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3.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