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将保证金抵缴或者将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罚款
发布时间:2018-01-05 15:05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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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2. 行政强制执行
子项2.2 将保证金抵缴或者将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罚款
设定依据【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履责方式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制发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制发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 将保证金抵缴或者将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二、与其他部门职责衔接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反行政强制法,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8.未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
10.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11.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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