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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查封、扣押企业账薄、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或者有关涉嫌违法进出口货物等

发布时间:2018-01-05 15:09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1. 行政强制措施

子项
1.6 查封、扣押企业账薄、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或者有关涉嫌违法进出口货物等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号,588号、670号修改)
第十五条第一款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第十六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实施前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2.由两名以上海关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现场笔录等法律文书。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反行政强制法,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8.未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
10.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11.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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