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阻止出境
发布时间:2018-01-05 15:08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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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1. 行政强制措施
子项1.7 阻止出境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
第五十九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
履责方式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2.阻止出境协助函应当随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载明被阻止出境人员相关身份信息。
3.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或者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制作解除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
二、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衔接
阻止或者解除阻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需向出境管理机关制发协助函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反行政强制法,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8.未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
10.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11.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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