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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

发布时间:2018-01-05 15:14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1. 行政强制措施

子项
1.1 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条第(四)项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实施前需向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报告并经批准,制发《扣留决定书》;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扣留的,在返回海关后,立即向关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由2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作现场笔录;
5.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对被扣留人身份不明或者无法通知家属、单位的,应当经其确认后记录在案。
6.制发《扣留决定书》,注明扣留起始时间。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7.按照规定送入扣留室。
8.应当在法定扣留期限内对被扣留人进行审查。排除犯罪嫌疑或者法定扣留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并制发解除扣留决定书。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反行政强制法,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8.未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
10.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11.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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