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发布时间:2018-01-04 10:45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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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3.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设定依据【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履责方式一、前置条件
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在海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布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各环节承办主体及监督方式等。
2.接收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根据规定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要求当场更正等处理。
3.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制发《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注销手续。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2.对违反《海关法》、《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部门间职责衔接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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