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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审批

发布时间:2018-01-04 10:43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4.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审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27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履责方式
一、前置条件
审查小型船舶是否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运输证。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在海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各环节承办主体及监督方式等。
2.接收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审查小型船舶是否符合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条件,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办理备案审批的规定要求。
3.经审核决定予以备案的,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经审核决定不予备案的,制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的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违反《海关法》、《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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