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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8-01-04 11:33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2.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子项
2.1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履责方式
一、前置条件
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在海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各环节承办主体及监督方式等。
2.接收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按照规定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要求当场更正等处理。
3.在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出口监管仓库设立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对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2.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3.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出口监管仓库检查货物的进、出、转、存情况及有关账册、记录,可以会同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共同对出口监管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
4.主管海关审核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定期报送的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对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的违反《海关法》、《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6.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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