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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8-01-04 10:37 文章来源:福州海关 【字体:

权责事项
7.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受理企业提出的设立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
2.审查经营企业、中心是否符合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条件,提交材料是否符合办理设立的规定要求,并报海关总署审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进出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监管。
2.对违反《海关法》、《行政许可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备注
该事项由海关总署审批。详见《海关总署权责清单》“2.9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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