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关政务公开指南

 

根据《福州海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本机关掌握的海关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海关信息,自200851日起,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福州海关政务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海关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具体网址为:http://fuzhou.customs.gov.cn,也可到福州海关政务公开办公室(福州市江滨东大道76号福州海关大楼16楼)查阅或领取。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福州海关主要概况;福州海关主要领导及分工情况;福州海关内设机构及职能情况;福州海关隶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福州海关及隶属单位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计划总结

  主要包括:福州海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福州海关做出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编制的规划或方案。

  (四)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福州海关辖区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综合统计资料。

  (五)海关行政许可

  主要包括: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收费

  主要包括: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政府采购

  主要包括:福州海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罚没物品拍卖

  主要包括:福州关区海关罚没物品的拍卖信息。

  (九)工作纪律

  主要包括:海关廉政规定、职业纪律等。

  (十)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渠道

  主要包括:业务咨询与投诉渠道;廉政举报渠道;走私举报渠道等。

  (十一)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福州海关及所属各海关单位开展的重点业务工作进展情况。

  (十二)其他事项

  主要包括: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各业务现场海关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工号;福州海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关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 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门户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fuzhou.customs.gov.cn

  本机关还将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海关信息:

  (1)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海关信息;

  (2)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公众公开近期重要信息;

  (3)本机关在福州市江滨东大道76号福州海关办公大楼2楼报关大厅设有电子终端、公告栏,主动公开海关信息。

  2. 公开时限

  应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公开。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其余信息的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海关信息公开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

   1.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福州海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网址为:http://fuzhou.customs.gov.cn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福州海关门户网站上填写《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fuzhou.customs.gov.cn)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福州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服务。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将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海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详见附件2

  3.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海关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严格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福州海关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

  三、工作机构

  本机关海关信息公开机构为:福州海关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福州市江滨东大道76号福州海关大楼16

  办公时间:200851日起 830-1130  14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91-87081673,传真号码:0591-87081674

  邮政编码:350015,电子信箱:fzhgxxgk@customs.gov.cn

  四、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91-8708157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福州海关

                          二○○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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