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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海关缉私局组建10年十大缉私案件  
2009-07-01

福州海关缉私局组建10年十大缉私案件

1、“11·21” 系列走私汽车、化工原料案(1999年)

1999年,福州海关缉私局刚一成立,就连续破获4起走私汽车、化工原料系列案,缴获走私进口奔驰、宝马、尼桑汽车共8辆,化工原料及割顶汽车一批,案值1000万元,偷逃税款700多万元,抓获香港、广东、福州籍走私分子12名。该案中,走私犯罪分子采用假姓名、假身份证号码、假单位、假公章等手法,伪造有关单证,避开海关监管,直接从码头港区提取走私货物,手段狡猾,影响恶劣。

2、“12·09”走私成品油专案(2000年)

2000年,福州海关缉私局经过9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连续作战,破获一起进口保税柴油到国内市场销售营利的走私案件,案值5175万元,偷逃税款1230万元。此案案情复杂、案值巨大、案件敏感,侦办过程中,福州海关缉私局不畏权势,不徇私情,顶住压力,最终破获全案,得到了中纪委和海关总署领导的肯定,“12·09”专案组被公安部记集体一等功。

3、“9·26”专属经济区成品油走私案(2002年)

2002年9月26日,福州海关两艘缉私艇经过两个昼夜的守候、追击,在东经120°30'、北纬25°20'海域(我国专属经济区内)当场抓获正向福建籍油轮“源达油1”号非法过驳柴油的玻利维亚籍油轮“幸运之星”,查获走私柴油1069吨,案值近300万元。该案是我国海关在专属经济区查获的首起走私成品油大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专门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走私犯罪适用法律问题做出书面批示,终审有罪判决确认了我国海关对专属经济区的缉私管辖权,在法律上实现了重大突破。

4、长乐某水产公司走私冻品专案(2004年)

2004年5月31日,福州海关缉私局根据情报线索对长乐某水产公司立案侦查。经过多方取证、深入调查,克难种种困难,最终查清该公司于2001-2005年间,采取伪造合同、骗取批文等手段,将在印度和巴基斯坦购买的930票4万多吨冷冻水产品伪报为远洋自捕水产品,先后从天津、大连、上海等口岸走私进口的犯罪事实。该案案值2.68亿元,偷逃税款5721万元,是福州海关缉私局组建以来案值最大、偷逃税额最高的案件,被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共同督办案件。

5、“8·25”走私成品油案件(2005年)

2005年8月25日,福州海关缉私局经过长达2个多月的情报经营和周密部署,在福州、平潭、石狮三地同时展开行动,一举摧毁了一个跨区域作案的“一条龙”成品油走私团伙,抓获走私分子19人。该案中,走私团伙与台湾不法分子勾结,将台湾当局用于补贴当地渔业用油配额收购后贩运到大陆销售,赚取差价。在2005年4-8月间走私40余次,走私成品油4000余吨,案值1500余万元,偷逃税款340余万元。

6、“3·2特大成品油走私系列案(2006年)

2006年3月,福州海关缉私局从一宗小额成品油走私案入手,经过艰难取证,步步深挖,破获一起案值1.1亿元、偷逃税额1694万元的特大成品油走私系列案件,抓获走私分子13人。该案走私分子在2004-2006年两年时间中,以“汕油8号”等数艘油轮作为走私柴油的运输工具,雇佣船员从台湾澎湖或菲律宾海域运输走私柴油进境后销往浙江台州、福建宁德、福鼎、平潭等地,仅在晋江、石狮两地就设有27个银行帐户专用于走私油款的结转,走私犯罪情节严重。

7、“5·11”特大走私冻水产品专案(2007年)

2007年,福州海关缉私局从网上发现的冻水产品走私线索入手,经过细心甄别、缜密调查,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走私冻水产品案件。犯罪分子通过倒卖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料件、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等方法,走私冻水产品案值2.08亿元,偷逃税款2345万元。这起案件是福州海关有史以来破获的最大宗冻水产品走私案件,走私数量之大,案值之高,在全国破获的同类案件中也属罕见。

8、莆田某化纤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2007年)

2007年,福州海关缉私局查获莆田某化纤有限公司倒卖进口保税料件案,该公司于2007年底利用从莆田海关申领的5本加工贸易手册,从上海口岸进口保税料件已内酰胺,将其中的1132吨直接倒卖给国内企业,案值2764万元,偷逃税款709万元。

9、“8·13走私出口木地板案(2008年)

2008年,福州海关缉私局破获一起走私木地板案。走私分子为牟取暴利,采取伪报品名、低报价格、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法从福清、马尾、厦门口岸出口木地板,案值2500万元,偷逃税款及骗取出口退税400余万元。

10、旅检渠道系列毒品走私案(2009年)

2009年1-5月,福州海关连续在旅检渠道查获毒品走私案件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海洛因7904.15克。犯罪嫌疑人均为东南亚籍,从马来西亚、香港乘坐国际航班入境,采取伪装手法,将毒品夹藏在行李箱拉杆、画册封面封底等处,企图携毒入境交由下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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