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业务办理场景化服务
远洋渔业
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税[2000]260号
北京、天津、石家庄、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汕头、湛江、海口海关: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8号)中关于继续执行对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和农业部联合制定了《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现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此项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积极研究实施意见。为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有关企业可迳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直属海关使用《减免税管理系统》进行审批。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和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共同做好对自捕水产品原产地的认定工作。各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远洋渔业企业要严格遵守本《暂行管理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农业部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集成电路
财 政 部
海关总署文件
税务总局
财关税〔2021〕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鼓励项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三)海关总署要对准予免税的项目统一编号,建立数据库,加强稽查,严格监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都要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
   (一)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本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慈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102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
公益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国 家 文 物 局
公  告
2024年第4号
  经国务院同意,《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30日
重大技术装备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1月8日
申请指南
一、减免税审核确认业务流程
   (一)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申请
   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进口货物采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此处“申报”指概要申报),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
   选择无纸申报的,通过扫描上传提交申请表及随附单据资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公告要求,随附单证资料的“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 “一份申请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200K”、“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二)海关受理
   海关收到申请后,对减免税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海关审核确认
   主管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四)申请结果查询和《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申领
   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查询《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及电子信息。
   进出口货物申报时,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填写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
   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留存的,可在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二、减免税税款担保业务流程
  (一)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表电子数据,同时向主管海关递交纸面申请材料。
   选择无纸申报的,通过扫描上传提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公告,随附单证资料的“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 “一份申请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200K”、“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有效,填报规范,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主管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担保的决定。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不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三、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流程
  (一)
   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通过“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表电子数据,同时向主管海关递交纸面申请材料。
   选择无纸申报的,通过扫描上传提交相关申请表、报告书及随附单证资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公告,随附单证资料的“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 “一份申请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200K”、“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有效,填报规范,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海关受理
   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不按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三)海关审核确认
   海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出具相应通知文件。
网上办理: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我要办”→“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海关服务热线:
12360
杭州海关各隶属海关联系电话:
钱江海关 0571-56663118
杭州萧山机场海关 0571-86660117
温州海关 0577-88375038
舟山海关 0580-8181880
台州海关 0576-88686080
嘉兴海关 0573-89999575
绍兴海关 0575-85229702
湖州海关 0572-2129267
金华海关 0579-83185248
衢州海关 0570-3115763
丽水海关 0578-2305114
义乌海关 0579-89918000
嵊泗海关 0580-50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