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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6〕222号)

发布时间:2026-08-19 15:04 文章来源:杭州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6〕222号

当事人:深圳雪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J01XN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高科科技园第1栋408-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作为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电子烟(一次性)货物共789件,报关单号为292120260000465003,申报商品编号为240412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438068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申报的789件电子烟(一次性)货物均未到货。涉及货物申报价格为折合人民币3040805.22元,可多退税额为人民币395304.68元。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数量的行为,已违反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相关书证;可多退税款计算表;一般纳税人资质;行政处罚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8日因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被海关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农业银行义乌福田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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