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查字〔2026〕14号
当事人:Diabyamadou,男,36岁,出生日期:1990年04月09日,国籍:马里,现住地址:义乌市江南一区30幢205室,证件号码:AA0583776(“外国护照”),联系方式:13729824179。
当事人:浙江致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73895048H,海关编码:3318961B25,单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诚信大道266号写字楼2101-2103,法定代表人:吴红年。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以义乌市培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接头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92120260000717530。当事人Diabyamadou委托当事人浙江致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货运、报关出口等事宜,两当事人明知出口货柜中装有圆管货物,并知道圆管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在未取得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两当事人共同瞒报圆管品名出口的事实。经海关查验,实际货柜中装有圆管2270千克,货值人民币12260元。经海关归类,该圆管应归入7306309000,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两当事人瞒报品名出口圆管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查验记录及清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聊天记录;购买清单;行政处罚查询记录等为证。
当事人Diabyamadou和浙江致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明知出口彩圆管需要出口许可证,共同以瞒报品名的方式出口的行为,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Diabyamadou没收走私货物圆管2270千克,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浙江致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