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
(一)受理条件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提起途径
1.当面递交。申请人可携带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杭州海关法规处复议应诉科当面提出申请。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26号杭州海关法规处;工作时间: 8: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口头申请。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杭州海关法规处复议应诉科提出口头申请,复议机构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人签字确认。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26号杭州海关法规处;工作时间: 8: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3.邮政寄送。申请人可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邮寄至杭州海关法规处复议应诉科。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26号杭州海关法规处复议应诉科,邮编:310008。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信函申请建议使用中国邮政平信、挂号信或EMS邮寄。
4.互联网渠道。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受理及咨询电话:0571-87267515
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杭州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杭州海关所辖隶属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隶属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